规章制度

政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员会协商工作制度

来源:县政协 发布时间:2026-09-08 08:49: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省市政协协商工作相关规则,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协商内容

第一条 涉关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物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协商形式

第三条 政协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协商、主席会议协商、专题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

第四条 常态化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机衔接,搭建并用好基层协商议事室,发挥政协组织和委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积极为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职创造条件,完善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

三、协商程序

第六条 研究制定年度重点协商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坚持选准小切口、做好大文章,提出年度重点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重点协商和重点视察计划。

第七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开展。根据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等的联合调研。注重集中调研与分组调研相结合,加强对调研情况的分析论证,注重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协商履职成果。

第八条 做好调研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协商会议召开之前,应召开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预约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发送参阅。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依照有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促进成果报送。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协商报告,重要协商会议情况报告按照程序审批后后报送县委、县政府。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可以社情民意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反映。

第十条 推动成果落实。专委会和办公室主动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

四、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县政协党组在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重点协商和重点视察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专委会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为协商议事创造条件。办公室要加强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协商活动顺畅开展。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确保协商工作扎实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