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县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本溪县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废水污染源现场监察
| 排污单位 | 对废水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污水排放量、外排口水质、用水工艺和设备、排水分流分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处置等进行现场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4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上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 随机抽查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 。 | |
2 | 废气污染源现场监察 | 排污单位 | 对废气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锅炉使用燃料、燃烧设备、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DCS系统、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固体废物处置等进行现场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29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上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 随机抽查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 。 | |
3 |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 |
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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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出口水质、DCS系统、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行记录、脱泥设施及运行记录、污泥去向等进行现场监察。 |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27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上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 随机抽查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 。 | |
4 | 危险废物污染源现场监察 |
排污单位 | 对产生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和处置场所、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管理台账、及转移危险废物等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15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上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 随机抽查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不低于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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