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手机版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栏目> 详细内容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7 20:26:11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8.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9.其他减免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税务机关对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8.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14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