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6-0056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7-27 | 成文日期: | 2026-07-27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 政策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切实保障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妥善解决征地动迁安置问题,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6〕1号)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牵头制定了《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方案》旨在规范征地动迁工作程序,明确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次征地动迁工作主要涉及连山关镇辖区内的连山关村、摩天岭村、石哈村、刘家村、中河村等5个行政村,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基本原则:《方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与“依法依规”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在安置方式上,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同时,严格实行“封区管控”,明令禁止在红线控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属此类违规行为的地上(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 核心补偿标准与安置措施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本次征地涉及连山关镇Ⅱ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本农田90万元/公顷,农用地及建设用地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为菜田2000元/亩,水田及旱田1500元/亩。
(二)房屋及宅基地补偿:针对有照住宅,按房屋结构实行分类补偿,楼房(二层以上)补偿2300—26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补偿1700—2000元/平方米,平(草)房补偿600—1300元/平方米。对于无证房及看护房,补偿标准为500—1000元/平方米(不能认定为唯一住房)。
(三)安置补助费用:动迁户每户可获得28500元安置费(含搬迁、租房及配套设施费6000元,宅基地安置费22500元)。若选择由村委会安排宅基地,则不再享受宅基地异地安置费。对于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的情形,若选择按非农户标准补偿,则参照当地商品房就近价格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及享受其他安置费。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对围墙、菜窖、蔬菜大棚、饮水井、坟墓等26类地上(下)附着物设定了明确的补偿区间。
(五)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执行。
四、补偿数量及价值的确定
(一)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数量的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地上(下)附着物数量以市、县高指办、镇政府、村委会及权属人共同参加签字确认的核量单数据为基础,如有遗漏或异议的由评估机构、镇政府、村委会及权属人现场复核。
(二)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厂矿、企业、经营业户等的补偿价值,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组织评估,按照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五、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方案》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将严格按照《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职责分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征地动迁责任主体,连山关镇人民政府为动迁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补偿落实与社会维稳工作。
解读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蔡世坤
联系电话: 024—46822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