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6-00561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7-22 成文日期: 2026-07-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发〔2026〕3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2 09:15:09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20263

连山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1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建设

项目征地迁补偿安置方案》

 

做好溪至庄河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6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

1.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 坚持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土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的原则

3. 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原则

4. 禁止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下)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有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建房屋的,以及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均不予补偿安置。

5. 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6. 对于达成补偿协议的,动迁实施部门将动迁补偿款给付到位后,动迁户应在限定期限内,将房屋及所有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拆除人必须保证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拆除人自行负责,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放弃,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

7. 征地控制红线外需要动迁的地上(下附着物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需要提出申请,省、市动迁部门认定同意可参照红线内地上(下)附着物补偿安置法执行。

8.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规定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限期交付土地规定的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城镇建设配套费:每处15万元(每个自然村集中安置15户以上,集中使用,不发到户)。

10. 本方案中未涵盖的事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征地动迁范围

连山关镇连山关村、摩天岭村、石哈村、刘家村、中河村详见高速(本溪段)勘测定

三、工作职责

1.征地动迁责任主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动迁工作实施主体:连山关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是实施征地动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负总责。连山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动迁补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负责。

四、征收土地补偿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61号)之规定。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

连山关镇为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本农田90万元/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

2.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本庄高速公路(本溪县段)共征占连山关镇土地140.442公顷(征占135.6663公顷、农转用宅基地4.7757公顷)。其中农用地121.9139公顷(征占117.1382公顷、农转用宅基地4.7757公顷)、建设用地9.0199公顷、未利用地9.5082公顷。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如有变化,以最终确定的勘界图为准。

3.青苗补偿:菜田2000元/亩、水田1500/亩、旱田1500元/亩。

、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征收农户的土地以货币方式补偿。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土地性质、建筑性质或权属有争议的,连山关镇政府、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进行确定

2.动迁户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如需安置宅基地的,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对养殖场等营业场所不再另行选址。 

    3.社会保障安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的确认和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的确认

1. 动迁户的确认

1在征迁范围内被动迁人必须持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及该地区相应户口登记证明。

2无房产所有权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房屋,若确实为农户生活居住房被征收人提供唯一住房承诺书(被征收人虚假承诺致使征收人按唯一住房标准发放房屋补偿款,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及征收人为此支付的全部维权费用),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出具证明可参照有证房屋执行

3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按一户进行补偿。被动迁人可选择按非农户或农户进行补偿;选择按非农户补偿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参照当地商品房就近价格进行补偿,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不享受安置费补偿。

4对利用土地上的房屋从事非住宅用途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的设计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5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租房居住无本地户口和土地的住户不予补偿应根据限定时间自行迁出。

2.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的确认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地上(下)附着物数量以市、县高指办、镇政府、村委会及权属人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的核量单数据为基础,如有遗漏或异议由评估机构、镇政府、村委会及权属人现场复核 

3. 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厂矿、企业、经营业户等的补偿价值,由连山关镇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4. 补偿登记: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政府进行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以补偿实物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二)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1. 有照住宅房屋: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2300-2600元。

2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700-2000元。

3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600-1300元。 

2.无证房、看护房:每平方米补偿500-1000元(不能认定为唯一住房)。

3.房屋动迁安置费每户补偿28500其中,搬迁费、租房费及配套设施费6000元,宅基地安置费22500元)。需村委会安排宅基地的动迁户,不享受宅基地(异地)安置费

(三)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 围墙:150-280/立方米(砖石)

2. 厕所:200-500/平方米(砖石)

3. 简易厕所、简易棚、简易禽舍:200/

4. 菜窖:70-200/立方米(永久性砌筑)

5. 猪圈、鸡、狗舍:70-200/平方米(小型、砖石)

6. 蔬菜大棚:50-150/平方米

7. 玉米仓:100-200/平方米(木制、砖砌)

              500/个(铁制搬迁费)

8. 牛、羊圈100-200/平方米

9. 一般棚:60-130/平方米

10. 车库:600-1000/平方米(砼、砖石)

11. 仓房、偏厦子:220-400/平方米(砖石结构)

12. 铝合金门斗:150-280/平方米

13. 栅栏30-150/延长米(木制、铁制)

14. 下水井:500-800/

15. 阳台:100-180/立方米(砖、石砌筑)

16. 地坪:280-350/立方米(混凝土、厚10厘米以上)

17. 地面:40-60/平方米(砖、水泥、沥青)

18. 有线电视、自来水:300/

19. 自来水管道:20-50/

20. 设备搬迁费:500-1000/

21. 大门垛、梁、盖:1000-1200/立方米

22. 大门:200-800/扇(拆卸、搬迁费)

23. 饮水井:3000-5000/

24. 坟墓:3000/

25. 墓碑、土地庙:1500/

26. 供桌:200/

注:其他未涵盖及特殊情况的地上(下)附着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七、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执行。

八、单位、村集体、厂矿动迁补偿

1. 对高速公路控制红线确定后审批设立的企业,一律不予补偿。

2.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且在征收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且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间不计入签约期限。停产停业期限按612个月计算,具体期限由评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证明统一确定。

3. 企业动迁出现争议,首先确权核量,取得完整的影像资料存档;然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依法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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