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6-0000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本溪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法律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核心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群众参与原则。适用范围覆盖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包括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停用、退出管理,处置方式含封存,为后续管理提供总遵循。
2.设施运维管理。鼓励乡镇政府通过统一招标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动力型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采用乡镇(街道)、村委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运维单位需依据工艺开展运行维护,并定期报告运行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关联运维经费拨付。
3.设施停用、退出管理。
(1)明确三类可申请停用退出情形。一是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已纳入城镇管网,无需设施运行;二是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不能正常有效运行;三是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但可资源化利用,利用土地消纳等具备环境消纳能力的。
(2)停用退出程序。停用退出需履行“申请-编制方案-多部门审核-备案实施”四步程序。一是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二是乡镇政府编制替代方案及报告;三是主管部门牵头审核,涉中央资金或重大投资的,需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四是退出停用决定需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封存管理。乡镇政府建立专项监管机制,设施原地封存前,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对封存的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开展日常巡查,保护重要设备,每年检查评估建立台账。
(4)设施重新启用。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未达到“三基本”要求时,所在乡镇可申请重新启用原有设施或采取其他模式开展污水治理,乡镇政府应邀请多部门研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启用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5)监督与奖惩。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4.附则。
文件解读单位: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68237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