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138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低保、低收入办事指南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成文日期: | 2020-07-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低保、低收入办事指南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保障政策
(1)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溪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2)目前我市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2021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69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5832元/年。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
(三)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
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六个月、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户籍条件;其他的申请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申请低保、低收入流程
1.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此开始计算)。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对材料齐备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
二、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咨询电话
(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12345
(二)市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咨询电话
本溪市民政局 43841733
本溪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46855351
(说明:以上政策最终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后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