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5-0085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高官本溪市盛砾碎石加工有限公司“10.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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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官本溪市盛砾碎石加工有限公司“10.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本溪高官本溪市盛砾碎石加工有限公司“10·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年11月21日
目 录
1、事故基本情况…………………………………………………………………2
二、事故原因分析…………………………………………………………………9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0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五、事故主要教训…………………………………………………………………13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七、附件……………………………………………………………………………14
2025年10月6日14时15分许,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西麻户村柳木匠沟的本溪市盛砾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盛砾公司)老旧排土场卸料平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卸料车驾驶员姚某某死亡。
死者:姚某某(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西麻户村上甸子27号1-1居民)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向本溪县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本溪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会同本溪县公安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调查。
10月7日,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组织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高官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聘请专家、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形成了该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结合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理缺失,作业地点选择错误造成的一起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盛砾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05日,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西麻户村柳木匠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MA1048M61Y;营业期限:自2019年12月0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碎石、废矿石、废渣加工、销售;人工造林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铁矿石、铁粉、五金交电销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亮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
2.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盛砾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其中《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作业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当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排土场作业人员需对排土场作出及时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3.事故相关单位及作业合同及相关人员情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成龙碎石加工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成龙碎石场)成立于2024年05月28日,经营场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偏岭镇小夹河村;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张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2024年5月10日,盛砾公司(甲方)与成龙碎石场(乙方)签订了《碎石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良好状况的碎石生产设备和生产所需车辆。乙方负责组织部署碎石生产线有经验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勾机司机、铲车司机、翻斗车司机、机修工、电工、操作工,乙方负责生产线所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乙方在没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保证每月加工总量不低于130000吨,甲方付乙方加工费7元/吨(含1%税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双方于2025年8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加工费由原7元/吨(含1%税点)变为6元/吨(含1%税点)。
上述双方签订协议后,成龙碎石场经营者张某某雇佣相关人员入场进行碎石加工,其中卸料车队5人,卸料车司机4人为:周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其中陈某某、周某某驾驶的为豪沃自卸翻斗车,姚某某、张某某驾驶的为矿用宽体自卸卡车(自重约25吨,额定荷载量60吨),每车驾驶人员固定,周某某为汽车班班长,吴某某为车队队长,负责车队人员工作分配、车辆指挥调度、车队作业安全管理及车辆维修等工作。车队所有人员均配有手台(对讲机),车队工作任务调度、车辆安排及司机之间联系通过手台传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6日(天气小雨)7时左右,吴某某向张某某电话报告碎石场三线平台上部有堆废料(块石)过硬,破碎机器破碎不动。约20分钟后,张某某向吴某某回话安排将过硬的废料挪到不碍事的地方去,以后机器升级还可使用。
8时左右,吴某某上到三线平台选择距过硬废料堆西侧约100米的边坡作为卸料地点,然后向碎石场铲车司机刘某打电话让其上到三线平台卸料点修筑车挡,刘某接吴某某电话后驾驶铲车上到三线平台按吴某某要求在距卸料平台边坡坡线约50公分位置用土石修筑了高1米左右、宽度1.5-2米的安全车挡,修筑后刘某驾车离场,安全车挡修筑后经吴某某检查认为符合安全要求。
11时20分左右,吴某某电话通知周某某安排一名宽体矿卡到三线平台倒运废料,周某某通过手台询问“你们两个宽体车谁能上山顶倒一下料?”姚某某在手台中回复他可以去。午饭后,姚某某驾驶厂内牌照号为辽A00101的宽体矿用卡车上到三线平台,吴某某已等在卸料平台,随后勾机司机石某驾驶勾机也上到三线平台废料堆处给姚某某装废石,每次装载量50吨左右,姚某某驾车到卸料平台卸车,如此反复作业。
13时30分左右,姚某某在卸了3、4车后,吴某某因雨水将衣服浇湿回到碎石场破碎平台休息室(在三线平台下部二级平台破碎生产线处)换衣服,石某和姚某某继续在三线平台作业。14时15分左右,姚某某驾车到达卸料平台在倒车准备卸料时,卸料平台边坡沿坡线坍塌,姚某某驾驶车辆随坍塌体滑坠翻滚在边坡下,最终侧翻在下部平台上。
姚某某卸料平台坍塌时,周某某正在碎石场破碎线自驾车上等待卸料,其视线可见姚某某卸料平台边坡上半部及卸料地点,当其看见卸料平台发生坍塌、姚某某车辆翻滚后立即通过手台大喊:“快点来人!快点来人!小雪(姚某某小名)的车翻了!”喊完后立即向事发点跑去。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及其他听闻消息的工人均向事发点跑去。
陈某某和张某某率先跑到姚某某车辆侧翻地点,看到姚某某所驾车辆前风挡玻璃炸裂但未破碎,看不清驾驶室内情况,二人随即将前风挡玻璃拽开,发现姚某某未系安全带,倦坐在驾驶位上,额头有伤口,脸色发紫有血迹,眼睛闭合,神志不清,呼叫无应答。二人将姚某某从驾驶位抬出后,用驾驶室中的棉被铺地并将姚某某平放在被上。这时,周某某、吴某某及其他工人陆续到达,陈某某发现姚某某还有呼吸,呼喊赶快打120,已赶到现场的破碎场生产线负责人富某向张某某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张某某告诉富某赶快救人,他负责拨打120电话求救。与此同时,现场有人喊吴某某赶快开车将姚某某送医院,吴某某便驾驶破碎场车号为辽ETN199的依维柯通勤车将姚某某抬到车上,由陈某某、邓某某及姚某某妻子王某某陪同赶往本溪市中心医院。
张某某因人在抚顺,电话求助了王某某(偏岭第一铁选厂后勤主管),让其帮拨打120求救,王某某拨打120电话后联系张某某告诉已拨打120电话并安排好120急救车和送医车辆在中途对接。两车在高官镇红光村相遇,将姚某某转至120急救车上后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到达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15时53分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张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求助了马某(偏岭第一铁选厂负责人)向本溪县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本溪县应急局会同本溪县公安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及事故情况初步调查,本溪县公安局进行了事故现场勘察,本溪县应急局向事故单位下达《停产指令书》,责令停止现场作业,并要求加强坍塌现场警戒,设置隔离设施、警示标识,预防再次坍塌及次生灾害发生。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盛砾公司破碎生产线上部三线老旧排土场平台边坡,距装废料地点西侧约100米处。卸料平台边坡坡线距坡底28米,坡面角约40度,局部超过50度。
卸料边坡坍塌现场图
卸料边坡坍塌现场图
卸料边坡坍塌现场仰视图
事发后作业车辆状况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省级安全工程专业及市级工程力学专业专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专家分析研判及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一是老旧排土场岩土体抗滑平衡破坏,卸料平台边坡潜在滑动面经雨水浸润后滑动力增大,重型车辆卸料作业时激活边坡滑动面,造成边坡坍塌,带动车辆滑坠。二是不规范作业加剧老旧排土场边坡隐患爆发。姚某某卸料作业时未按规程规定操作,未察觉边坡坍塌征兆,现场无监测监护人员,对卸料作业及卸料平台存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解决。三是卸料平台选址错误,选址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性缺乏有效评估和确认,导致选择存在坍塌隐患的边坡作为卸料作业地点。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盛砾公司未对老旧排土场进行稳定性、安全性评估,未识别排土场固有风险,盲目启用,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二是卸料时现场管理缺失,负责现场监护的人员在作业初期就离开,导致卸料平台出现的坍塌征兆未及时发现,错失预警时机,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盛砾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不足,且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
三、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盛砾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揽本公司破碎加工业务的成龙碎石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破碎加工的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老旧的排土场未开展稳定性安全评估,未开展碎石破碎加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二)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成龙碎石场承揽盛砾碎石加工业务后,对所雇佣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临时性倒运废料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作业地点安全确认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姚某某,男,群众,成龙碎石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车时未系安全带,在卸料时未对卸料地点进行安全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吴某某,男,群众,成龙碎石场车队队长,2025年3月任职,负责成龙碎石场车队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有关职责规定,违反排土场安全管理规定,选择卸料地点时未进行排土场边坡安全检查和确认,在卸料作业过程中未全程进行安全监护,未及时发现已出现的边坡坍塌征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本溪县公安局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男,群众,成龙碎石场经营者,负责成龙碎石场全面工作,在承揽盛砾公司碎石加工业务后,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有关职责规定,对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督促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2.刘某某,男,群众,盛砾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盛砾公司的全面工作,在将本公司碎石加工业务承包给成龙碎石场后,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开展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处理责任单位
盛砾公司作为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将碎石加工业务承包给成龙碎石场后,未对承租方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碎石加工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建议本溪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盛砾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碎石加工作业现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作业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确认,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盛砾公司要全面开展老旧排土场的安全评估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排土场及时进行治理,禁止在未进行安全确认和稳定性评估前进行排土、排废料作业,要督促承包单位安排专人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地点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强化对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本溪高官本溪市盛砾碎石加工有限公司
“10·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