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25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2024年升放气球管理通告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2024年升放气球管理通告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升放气球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
三、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经气象部门和本溪市驻军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共同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四、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