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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6-24 成文日期: 2014-06-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字〔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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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4 09:14:40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县政字〔201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本政办字〔2008〕77号)同时废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增强县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县域内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1应急供应原则

  1.1.1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1.1.2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效果明显、密切合作”的原则。

  1.1.3粮食应急供应次序,按动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再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

  1.1.4粮食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1.2应急粮源准备

  1.2.1应急粮源准备。落实县级储备粮油计划。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我县财力等情况,县本级储备粮规模确定为7000吨,已全部入库。县本级成品粮规模确定为400吨,由辽宁省本溪明山粮食储备库代储。食用油300吨暂未储备,将根据县财力增长情况,逐步解决。

  1.2.2应急粮食加工。根据本溪县实际,粮食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点确定为:1、大米加工点:草河口粮库、南甸粮库;2、玉米加工点:偏岭粮库、南甸粮库、草河口粮库。(见附表2)

  1.2.3粮食应急供应。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建立县军粮供应站、南甸粮库、草河口粮库、偏岭粮库等15家应急供应网点。(见附表4)

  1.2.4应急粮食储运。根据市场应急供应量需要和供应网点的分布,由南甸粮库、草河口粮库、偏岭粮库租用车辆各自组建运输车队,负责县内和乡镇的粮食应急供应运输保障工作。(见附表5)

  1.2.5应急粮食采购。1、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油风险基金,确保在粮油应急供应情况下,县政府能够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油资金;2、县粮食局组织有关粮食购销企业与黑龙江、吉林、山东及省内主产粮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油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3、与辽宁省本溪明山粮食储备库签定成品粮储备协议。

  1.3应急供应预警

  1.3.1市场监测。以县粮食局粮食应急办为责任主体,建立覆盖全县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全县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构成。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每月各监测网络构成单位与县粮食局沟通一次市场粮情。同时还要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站等途径了解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1.3.2市场预警。根据一周内粮油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幅度,将粮油市场的警级分为三个等级,即: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市场日销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销量1倍以上。

  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市场日销量连续超过正常日销量2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市场日销量连续超过正常日销量4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2.应急供应组织

  2.1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本溪县粮油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县粮油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以及各乡、镇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2.2.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市场紧急状态,检查监督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规定;决定实施和终止粮油应急行动。

  2.2.3研究解决粮油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粮油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2.2.5根据粮油市场事态需要,向市政府和外市、县请求支援。

  2.2.6对各部门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监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2.3.1监督粮油市场供求变化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3.2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县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解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3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3.4研究制订实施预案中的各项开支计划。

  2.3.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油市场运行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

  2.3.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3.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4.1县粮食局: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省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负责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2.4.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各通讯公司,保障应急通讯尽快畅通。

  2.4.3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2.4.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市场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油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2.4.5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高速公路、铁路部门,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2.4.6县交通局:负责必要时控制利用公路发生粮源外流情况。

  2.4.7县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2.4.8县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救济对象实施基本口粮救助。

  2.4.9县质监局:负责应急时期生产加工环节质量检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商品流入市场。

  2.4.10县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4.11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建立和完善价格预警预报机制,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制定和加强粮食价格差率管理,并针对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依法制定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加强市场价格监督,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市场物价。

  2.4.12县农发行: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

  3.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县粮食应急供应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指挥部确认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应急供应措施

  根据粮油市场供应出现不同程度预警状况,相应启动并采取不同应急措施。

  4.1三级预警状态。当进入三级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4.1.1应急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4.1.2增加供应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购粮食,增加市场投放数量。同时停止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以保障应急供应粮源。

  4.1.3县应急指挥部下令,立即控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外流。

  4.1.4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4.2二级预警状态。当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动用地方储备粮并立即组织应急加工点进行粮油加工,其产品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确定价格并进行调配。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优先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2立即组织大规模采购、充实粮源并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商业企业从外地采购粮油,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应急粮源。

  4.2.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救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3一级预警状态。当出现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时采取的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4.3.1控制辖区内所有粮源外流,对本地区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4.3.2实行价格干预。县粮油市场应急指挥部决定,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4.3.3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实行定点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定员定量供应,军供渠道不变并给予充分保证。

  4.3.4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5.应急行动终止的有关工作

  5.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5.3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5.4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5.5.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5.4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附则

  6.1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6.2 原则上《本溪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五年一修订。

  6.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