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076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 成文日期: | 2023-08-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力做好林草建设在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的服务保障工作,在林长制成员单位协作机制框架下,进一步压实“林长+法院院长+检察长+警长”司法护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毁林行为,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决定联合开展打击毁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时期要有突破”重要指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辽宁省打击毁林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溪县2023年林长制工作要点》安排,充分凝聚和发挥林草、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合力,严厉打击毁林行为,为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县委、县政府确立的三年攻坚规划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
总体目标是严厉打击毁林行为,全面依法查处和恢复被破坏的林草资源,实现存量“清零”,增量“动态清零”。具体目标是:
1.深化“清零行动”。完成2013-2022年第一期森林督查案件查处工作,今年六月底前全面完成“清零行动”涉及的案件查处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恢复工作。
2.从严从快查处2022年第二期森林督查变化图斑核查和2023年各期森林督查变化图斑核查发现的各类毁林问题。2024年5月底前完成林草案件植被和林草生产条件恢复工作。
3.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优先安排素质高、业务强的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执法职责不落空,执法力量不削弱。
4.清理纠正违法违规政策文件。全面梳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林草文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内容,确保现行的法规政策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跑偏、不变形、不走样。
5.严肃追究违法主体责任和涉案公职人员责任,坚决遏制毁林问题发生。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向前追溯。
6.创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林长巡林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一长三员”源头管理机制,压实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
7.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认真评估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将问题查处、整改情况重要内容列入2023年度林长制考核内容。
二、专项行动工作步骤和阶段任务
(一)启动部署阶段(5月)
1.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
2.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会议,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挂牌督办一批毁林典型案件。
3.汇总“清零行动”案件销号情况;统计2022年破坏林草资源案件;依据2023年森林督查变化图斑核查,确立破坏林草案件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6-7月)
1.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林草局2022年第二期和2023年各期推送的疑似图斑和属地日常监管成果、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线索,全面建立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台账,并形成矢量化数据,逐一开展自查。对确认的违法问题及时上报。
2.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将自查发现问题的基本情况、矢量数据、查处、整改等各项信息全面、准确录入“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复核,开展现地督导验证,确保自查自纠质量。
3.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重点整治阶段(8-9月)
1.县级有关部门坚持图斑核查与案件查处压茬推进,对违法问题开展重点打击处置。
2.县级有关部门加大图斑核查、案件查处指导工作力度,突出问题薄弱单位加强工作帮带,协调解决工作困难。
3.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案情严重、性质恶劣、顶风作案、社会关注度高、查处难度大的毁林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在8月20日前,挂牌督办一批毁林重大案件,并上报市林草局。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严重、虚假整改、不作为的地区和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发林长督办函。
4.加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力度,并选取一些有典型意义、有影响的案件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四)总结评估阶段(10-12月)
1.各乡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结专项行动中采取措施、主要成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于10月8日前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各级专项行动成果报同级林长、副林长,作为本年度林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职尽责
一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从事保护林草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以清醒的政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思想,不断增强保护林草资源的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工作抓在手上。
二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法律责任。《森林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法定监督检查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底线,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行政责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情况明确了问责要求,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处理历史积案,积极查处新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问题。
(二)明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部署、检查、督导、咨询、验收等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溪县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各乡镇要参照县级做法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乡镇须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林草图斑核查、行政案件查处和工作调度;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涉林草刑事案件审理、办理;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涉林草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三)坚持查处标准,严格依法办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确立的“案件查处、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个到位标准,全力推动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案”要查到位、“地”要收到位、“责”要追到位。
一要严格执法。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森林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53号)》依法实施处罚。
二要规范执法。要严格依法按程序立案、取证、定性以及告知和送达,做到认定事实清晰、违法主体明确、处罚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合规。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亮证执法,重大案件处罚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发生程序违法问题。
三要搞好行刑衔接。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林草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要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四要严格鉴定标准。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县级以上林草部门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草专业技术人员或林草部门指定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草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以及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犯罪破坏程度可以参考司法部2020年下发的《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确定。
五要搞好销号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查结及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在第一时间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办理一起、结案一起、销号一起。
(四)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一要搞好工作汇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向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专项行动要求,积极赢得党委和政府支持。要善于发挥林长办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林长会议和林长巡林契机,将国家林草局对案件查处销号和专项行动要求向各级林长汇报,通过林长工作机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二要搞好工作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沟通协调,积极搞好工作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会商急案、难案、要案解决办法,形成推进专项行动强大合力。
三要搞好上下贯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要按照层级管理要求,及时检查、指导、调度下级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要搞好舆论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机构职能作用,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