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5-0079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王强
身份证号: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住 址:辽宁省调兵山市小青街59号楼1单元303室(身份证注册地址)
由于通过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辽本本县交违通字[2025]客010090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后附违法行为通知书(辽本本县交违通字[2025]客0100901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9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辽本本县交违通字[2025]客010090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王强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事项(定额部分)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伍仟元整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地址: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邮编: 117100
联系人: 刘敏 联系电话: 46811090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5 年 09月 0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