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046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 主题分类: | 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填报单位: | 本溪县公安局 | 填报人:刘兴振 | 联系电话:18604247380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规范化全称)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申请.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送达.将审核、审批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4、监督。活动举办期间,做好活动规模、参加人数、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1.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申请.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送达.将审核、审批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4、监督。活动举办期间,做好活动规模、参加人数、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 | 行政许可 | 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申请.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送达.将审核、审批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4、监督。活动举办期间,做好活动规模、参加人数、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申请.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3)活动安全工作方案;(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3、送达.将审核、审批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4、监督。活动举办期间,做好活动规模、参加人数、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5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6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注许可,送达办事人。5.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第139号)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决定。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限期整改达标)。3.决定责任:告知权利义务,核发许可证件。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证使用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机动车临时号牌,送达办事人。5.监管责任:对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公示。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的意见。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发放非机动号牌、制定非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何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的意见。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发放非机动号牌、制定非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许可,送达办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6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护照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审批责任:(1)材料审批:承担普通护照审批签发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审批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3、制证责任:(1)护照制作:制证中心应当按照普通护照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普通护照,确保普通护照的制证质量4、发证责任:(1)护照发放:制证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普通护照送达受理机构,或者根据申请人请求,采取特快专递等方式直接送达申请人。对于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普通护照的,应当核对《受理中由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取证人非申请人本人的,还应当查验代取人及普通护照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并记录在案。 | ||
27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1.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2、审批责任:(1)材料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3、制证责任: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 |
27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2.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对申请有疑问的,受理民警应对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4、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2、审批责任:(1)材料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对于受理部门按要求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批签发部门应当指定具备出入境执法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工作,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3、制证责任: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签注由有审批签发权限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 | |
28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2、审批责任:(1)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审核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准确、规范;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3、制证责任:(1)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 ||
29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42项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群众提出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实施机关直接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当场做出许可决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并向申请人颁发《边境地区通行证》,对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 ||
30 | 行政许可 | 养犬登记证核发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4.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5.参军入伍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6.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7.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8.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9.户口准迁证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0.户口迁移证补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1.大中专招生户口迁往外省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2.大中专毕业生迁往外省市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3.城镇居民之间“三投靠”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4.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6.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7.港澳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8.台湾地区居民定居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19.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0.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1.购房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2.租房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3.集体户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4.市级以上组织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5.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6.引进人才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7.投资(纳税)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8.随军家属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29.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复员、专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0.18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1.农村地区居民之间“三投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2.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3.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4.出生日期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5.性别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6.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7.民族变更更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8.补入遗漏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2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39.综合积分落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3 | 行政确认 |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行政确认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 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5 | 行政确认 | 吸毒检测 |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5.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
36 | 行政确认 | 吸毒成瘾认定 | 【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5.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
37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公民提出的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办理临时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2.审查责任:人民警察受理公民提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的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4.送达责任: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5.事后监管责任: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38 | 行政确认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6.2 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新建、改建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 ||
39 | 行政确认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
40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1 | 行政确认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行政确认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3 | 行政确认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4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身份信息的核实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5 | 行政确认 | 核发居住证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群众提出的居住证申办事项应当当场受理审核,对需要补充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将受理数据上传至由省公安厅制证,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发放《居住证》。 | ||
46 | 行政确认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认定责任: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7 | 行政确认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认定责任: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8 | 行政确认 |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执法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行政确认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行政确认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 【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执法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行政确认 |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九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车辆驾驶人有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应当依法对其实施测试、检验。2.审批责任: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4.处置责任: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5.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措施凭证上标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事后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报人的材料或记录举报人的线索,及时呈报处理。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举报事实、线索的真伪及作用,提出核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举报人奖励及其奖励标准和方式。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行政奖励 |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的材料,及时呈报处理。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侦破事实、线索的真伪及作用,提出核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及其奖励标准和方式。4.执行阶段责任:兑现表彰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第三款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 | 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7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59 | 行政检查 | 查验枪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0 | 行政检查 | 当场盘问、检查 | 【法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修正)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1 | 行政检查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法律】《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规章】《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1994年2月24日发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决定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2 | 行政检查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部长令第八十八号2006年8月24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决定责任: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2.执行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4 | 行政检查 |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目的地、始发地和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5 | 行政检查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6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0年2月3日施行)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9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0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1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2 | 行政检查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2、检查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4、监督整改责任:监督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2.对猥亵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3.对虐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4.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5.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相关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6.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7.对盗窃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8.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29.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0.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1.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2.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3.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4.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5.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6.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7.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8.对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39.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0.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2.对偷开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3.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4.对卖淫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5.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6.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7.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8.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49.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0.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1.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2.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3.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55.对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6 | 行政处罚 | 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外国人违规使用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7.对违规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非法帮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外国人非法、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9.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9 | 行政处罚 | 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2年5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未按规定执行资产冻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9、对阻碍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此类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消除违法状态并责成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消除违法状态并责成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2.决定责任: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警察应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后,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执行责任: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 受案责任:交通警察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 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 告知责任:(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 决定责任: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作出警告或处罚决定,制作并宣告处罚决定书。 5. 送达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 执行责任:当事人按法定规定按期接受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案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核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时组织制定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调查总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处罚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和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定事项具体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为处罚的,本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告知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2.决定责任: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强制排除妨碍。3.执行责任:可以当场或委托实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3.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对材料、人员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5.决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7.执行责任:依法定程序执行。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1.对驾驶和使用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执勤或电子警察抓拍,发现“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受学生”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3.审查责任: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实施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者7日内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处罚。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2.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校车标牌、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路面执勤执法发现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3.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7.监管责任: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设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对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使用一般程序,并制作笔录。2.审查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借宿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罚决定。4.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案单位应不定时通过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被处罚人驾驶证暂扣或者吊销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5.对校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7.监管责任: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设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6.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7.监管责任: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设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7.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7.监管责任: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设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8.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路面执勤执法发现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调查责任: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2.决定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交通警察并于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3.执行责任:公安机关应在决定的期限内,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手机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3.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5.决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7.执行责任:依法定程序执行。 | ||
86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吸毒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公安机关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5.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5.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6.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 7.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 1.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 2.对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 3.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 4.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或者通过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受理调查。2.调查责任:依法立案查处,与安监、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人或违法人员和申辩理由和供述等方面进行审查,给出刑事或行政处罚意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行为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日期送达。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或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处罚 |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案件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决定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6.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和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不落实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未遵守本法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连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 5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监管责任:对治安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 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