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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满族自治县监察局

内设机构:办公室 、信访室(举报中心)、宣教调研室、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

工作职责:

  1.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并核查部分案件;负责案件督办及信息反馈;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负责对全县纪检监察信访的指导工作。履行县政府举报中心职能。

  2. 负责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协调新闻等有关部门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研究掌握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治理意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了解掌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3. 负责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及基层单位的案件综合、协调指导、目标管理、统计分析和通报全县案件查处情况。

  4. 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建议;组织全县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活动;查处在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活动中发现的案件;调查、督办处理重大事故;对全县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情况综合。负责综合分析全县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对全县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组织协调全县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监察综合室业务:负责反腐败抓源头治理项目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综合调研;负责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及对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5. 负责审理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和乡镇、县直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承办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机关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决定的申诉案件;承担县监察局在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复查工作。


    单位地址:小市镇政府路花园巷69号
    联系电话:0414-6822290
    传  真:0414-6822290
    邮政编码:1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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